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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0365政务信息奖评办法
2017-06-14 11: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政务信息主渠道工作,更好的为局领导班子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提供政务信息服务,根据《海西州政务信息奖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36500365政务信息奖评办法(暂行)》。

第二章 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二条 《36500365政务信息奖评办法(暂行)》所称的政务信息,主要反映我局住建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典型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政务信息重点报送以下内容:

(一)围绕省、州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落实重要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及经验做法,着重落实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推进全局住建工作中取得的新成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二)密切关注全州城镇化建设的新变化,全面、及时、准确的报送重要信息,提出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一线察实情破难题,了解特色小镇、重大项目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牧民危旧房改造、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地下管网普查、建筑管理建材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的突出情况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分析研判,提出可操作性建议。着重挖掘在推动各项工作中、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中、改革开放中的创新、典型、特色做法,取得的经验与成效。

第三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报送的政务类信息每条一般在500字左右,调研报告类信息每篇一般在3000字左右,要事实清楚、数据翔实、条理清晰、表述完整、有措施、有事例、有数据支撑,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报送政务信息时要注明撰稿人和审签人。

第四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固定。

第三章 任务及分类

第五条 综合考虑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实际,科室和单位层面确定政务信息报送任务。

(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8篇,其中落实具体职能的政务信息不少于6篇;

(二)局办公室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2篇;规划建设科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5篇;建筑节能(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2篇;建管科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3篇;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3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3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2篇;建筑工程定额站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1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公室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2篇;城建档案馆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1篇。

第四章 采用与积分

第六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报送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实行积分制,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各科室、各局属单位报送局办公室的政务信息,未采用的获得1分报送分。

2、获州政府办公室采用在《海西政务信息》印发的(含约稿)5分,州政府办公室采用的动态类信息计3; 州级领导有肯定性批示的,另加10分。

3、获省政府办公厅《青海政务信息》采用的计10分,省政
府办公厅采用的动态类信息计7;省级领导有肯定性批示的,另加20分。

4、获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政务信息计20分,国务院办公厅
采用的动态类信息计15;国家级领导人(含国办领导)有肯定性批示的,另加30分。

报送信息被多层次采用和批示的,按最高计分标准计算,不
重复计算。

第五章 奖项与奖励

第七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政务信息采用情况以积分方式进行排名,表彰奖励项目先进单位、全局政务信息先进个人、
采取月通报、季奖励、年度综合考评。

(一)奖项设立。

1、全局政务信息年终综合考评设立先进科室、先进单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

2、全局政务信息先进个人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

3、凡被州级以上(含州级)采用的政务信息(不含动态类信
)或局政府办公室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表彰的政务信息全部列为全州优秀政务信息。

(二)方式与标准

1、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由局办公室以通报形式进行表彰。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本《36500365关于政务信息奖评办法(暂行)的通知》规定的报送任务及积分任意一种情形未达到者不进行表彰。

2、对个人采取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同步方式。

1)《海西信息》中由州政府办公室单篇采用并印发的,每
篇奖励100;采用的动态类信息每篇奖励50元。州政府领导有肯定性批示的奖励300元。

2)省政府办公厅《青海政务信息》单篇采用并印发的奖励 500;在省政府内网网站《政务信息》栏目刊登但未印发的奖励200元。省政府领导有肯定性批示的奖励300;省政府主要领导有肯定性批示的奖励500元。

3)国办秘书局信息刊物单篇采用的奖励1500;综合采
用的每篇奖励300;国办领导有肯定性指示的奖励4000元。

3、凡经上级部门奖励的我局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办法适用局各科室、各单位。

第九条  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办法201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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