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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6500365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的通知
2018-03-16 21:04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州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36500365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36500365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

2、36500365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意见表

附件1:

36500365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

为确保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条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包括我局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三条 相关部门在拟定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公平竞争审查由拟稿部门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局办公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把关。局办公室自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把关并出具审查意见。由多个部门参与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主办部门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后,提交局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起草部门除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合法性审查资料外,还需提交涉及公平竞争条款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4、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七条审查部门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认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合格的结论;

2、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不合格的结论并退回起草部门,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

第八条 制定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制发后,应按照我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政策制定部门要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符合第六条中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有权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平竞争的审查内容、方式等有所调整或者有新规定的,按照调整后的或者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36500365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意见表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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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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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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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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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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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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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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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主要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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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部门审查意见

拟稿人: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办公室

审查意见

年月日

主要领导审查意见

年月日

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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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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