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
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青建工〔2017〕551号)已于2018年3月1日执行,现对该《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如下:
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www.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shixin.court.gov.cn/)栏目查询。
二、附件《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商务标中“(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三)措施项目费”项目中,投标人少于5个时,所有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参照(一)投标报价得分中“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A%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投标人有效投标总数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执行。
三、附件《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中“一、商务标”关于A、B、C值的抽取。实行电子招投标,不召开现场开标大会的,由评标专家推选一名成员,在业主方、监督方共同监督下抽取A、B、C值,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结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