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期来临前部分业主要求停热应满足什么条件?
新一年度供热期即将到来,一些未入住的业主经常打电话咨询有关供热的政策。一些业主认为,不入住或者关停供热阀门就可以不交或者少交采暖费,而供热单位则认为停止对部分住户的供暖不能减少供热成本,住户应该全额交纳采暖费。如何解决供需双方的分歧?去年3月份出台的《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供热。”
根据上述规定,停止供暖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在年度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二是不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不能停止用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