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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7-03-07 10:54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组织培训2016年度全省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管理对象和信息采集内容

(一)信用评价管理对象

本次信用评价管理对象为本州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即凡在本州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不论目前是否承接有项目,均应参加2016年度全省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交本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

(二)信用评价内容及填报方法

企业信用评价填报内容分为基本信用、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各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通过必特思维钥匙盘以及账号密码登陆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系统信用管理平台(http://www.qhfang100.com),点击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操作。其中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负责填报,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进行记录,交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各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也可搜集填报。

二、信用评价管理培训

(一)培训对象

各市、县 (行委)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员1名,各市、县(行委) 房地产行业各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信用信息管理员各1名,共2 人。

(二)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3109:001700(其中399:001700在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楼2楼教育中心办公室报到)

培训地点:西宁市南川西路96号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

院逸夫教学楼12层学术报告厅(学院大门正对面的小高层)。

(三)携带资料

请参加培训人员提前在物业服务企业(QQ129118666)群文件中自行下载《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培训时携带该文件和已安装物业管理系统软件的笔记本电脑及相应的钥匙盘,以便及时理解掌握操作程序。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凡企业未参加培训导致不熟练操作程序而影响后续信用评价工作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320日前完成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于415日前完成信用信息的初审工作。

(二)在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过程中,各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有关单位的沟通,主动、全面、准确收集有关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处理)等文件资料,充分征求其意见建议,经核实无误后上报。

(三)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基本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采用的历史数据,填报2014年到2016年间的情况;不良信用信息填报2016年的情况。已参加2015年度信用评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均填报2016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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